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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作者:学生服务中心时间:2019-02-28点击数:

各学院: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闽人社文〔2018〕7号)文件要求,为确保毕业生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做好我校2019年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我校正式录取,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下列毕业生可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

(二)残疾毕业生;

(三)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

(五)特困人员毕业生。

已明确毕业后继续升学、出国出境以及暂无就业创业愿望的毕业生,不列入补贴对象;毕业生只可按一种身份申领求职创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二、发放原则、标准和列支渠道

(一)发放原则。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属地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发放标准。按2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三)列支渠道。按属地管理原则,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所需经费直接从我校所在设区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申领发放程序

根据《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5〕4号),求职创业补贴具体申领发放程序为:

(一)毕业生个人申请(3月1日至20日)。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进入“服务平台”进行“个人注册”,根据“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操作提示进行网上申请。公共服务网将通过大数据比对,对省内生源毕业生申请资格进行自动审核,毕业生无需提供佐证材料。

我校省外生源和公共服务网自动审核不通过但认为自己符合申请条件的毕业生,须在规定申请时限内通过公共服务网上传相关佐证材料,逾期将无法申请。如毕业生上传材料不清、不全,学校、人社部门无法有效核实的,毕业生应在审核期间按照公共服务网反馈的审核意见及时重新上传佐证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上传经年审的本人家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若本人不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内,需另上传所在家庭户口簿)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同等效力的材料。

2.残疾毕业生。上传本人《残疾人证》或所在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同等效力的材料。

3.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由我校负责审核,无需上传佐证材料。

4.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上传本人家庭《扶贫手册》(需加盖所在县(市、区)扶贫部门公章)或所在县(市、区)扶贫部门出具的同等效力的材料。

5.特困人员毕业生。上传本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同等效力的材料。

(二)学校初审(3月27日前)。 

毕业生申请时限内,学校需同步登录公共服务网,并于3月27日前完成初审后通过公共服务网上报所辖设区市人社局复核。审核主要内容:

1.申请毕业生是否属于毕业年度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按“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类别申请的毕业生,在本学历阶段是否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3.对省外生源和公共服务网自动审核不通过但认为自己符合申请条件毕业生上传的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材料真实、合规、完整。如毕业生上传材料不清、不全,无法有效核实的,应及时网上退回并通知毕业生重新上传佐证材料。

(三)人社部门审核及资金拨付(5月底)

按照设区市人社局复核结果,学校将拟发放求职创业补贴人员名单在本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要求,规范公开内容,对涉及毕业生个人隐私敏感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

各设区市人社局汇总辖区院校上报材料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各设区市财政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四、工作要求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学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泉州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处

 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