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使我院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参照国家《社会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指本院学生自愿组织、以成员共同兴趣爱好为出发点,以提高成员素质为最终目的,经学院批准成立的群众性组织。学院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娱、艺术、体育等健康、有益的活动,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学院禁止成立带有狭隘区域性的学生社团,如同乡会等。
第五条 学生社团分理论学习型、学术科技型、兴趣爱好型和社会公益型等四类进行管理。学院团委是学院负责学生社团管理的组织和行政部门。学生会社团部是学生社团的协调组织,接受团委的指导,根据自身职责和团委授权行使职能。
第二章 成立登记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机关是团委。团委在每学期初接受成立学生社团的申请。
第七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自愿遵守本规定;
2、至少有一位指导老师;
3、有规范的章程;
4、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向团委提供下列文件:
1、筹备成立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第九条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团委批准成立或在第一次社团纳新结束之日起两周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活动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职责:
1、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活动资料备案;
2、组织学生社团负责人例会;
3、组织学生社团年度审查;
4、监督学生社团的活动;
5、其他应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或事项。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在征得团委批准后,可自备椭圆形或方形的艺术印章或其他标志,但不得刻制公章。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活动宣传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广告、海报、公告等必须署名“泉州轻工职业学院××协会”字样。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的交流刊物,报刊内容应限定在本社团宗旨范围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其他相关的规定。未经团委批准,学生社团不得印刷和散发、张贴自办报刊。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社团活动应安排在适当的时间进行,不得影响、干扰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任何学生社团不得冒用或随意以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应提前一周申请,经学生会社团部和团委备案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纳新必须在学生会社团部统一组织下进行。新成立学生社团需要在其他时间进行纳新,必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每年的4-5月份为校园文化艺术节,各学生社团应按照团委设定的活动主题和要求,积极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和财产:
1、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以自筹为主,筹集方式应正当、合法;可以接受有关单位的资助和捐赠;开展活动时可以适当收取活动费,收费标准应报团委批准。
2、学生社团必须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必须有专门财务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必须把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必须建立经费收支明细帐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
3、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团委申报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4、学生社团的财产应登记造册,由专人保管;学生社团换届或更换负责人时,应在团委监督下进行财产清查,办理移交手续。
5、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经费、财产,亦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生会社团部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社团部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学生社团负责人;
2、对学生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3、修改学生社团章程;
4、监督学生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是社团部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学生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是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政治思想表现良好;
2、学习成绩良好,热心学生社团工作,熟悉学生社团业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乐于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一年内受过校纪处分者;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消职务者;
3、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学生社团原负责人;
4、学习成绩较差者。
第五章 会员
第二十四条 全院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学生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学生社团内部会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违反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会员有权向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有按照所在社团章程担任学生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会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修改章程等,应当自团委审查同意之日起7日内报团委核准。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1、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2、分立、合并的;
3、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提出的注销登记申请,应由会员大会三分之二的会员表决通过并告知指导老师。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天内向团委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章 年度审查和奖惩制度
第三十三条 团委根据年审结果,按三级评选、奖惩学生社团:
1、甲级社团,给予该社团和负责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2、乙级社团:督促其规范工作;
3、丙级社团,责令停止活动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1、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的;
2、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的;
3、财务出现重大差错、混乱,或无财务记录的;
4、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经劝阻不改的;
5、登记或备案材料弄虚作假的;
6、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改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被责令停止活动进行整改的学生社团,应根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顿,整改后向团委提交整改报告,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宣布其解散: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2、会员人数连续两年不足6人的;
3、每学年开展活动少于3次的;
4、背离学生社团宗旨,影响恶劣的;
5、责令进行整改后未见好转的;
6、连续两年被评为丙级社团的;
7、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禁止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学生社团。未经批准成立而以变相的学生社团名义或被取缔后仍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学院将对组织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各类各级学生社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 十 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