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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试行)

作者:时间:2013-08-29点击数:

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的整体改革,培养学生的劳动精神和社会实践能力,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顺利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三节的规定和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高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勤工助学由学生处统一管理,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院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

三、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严禁到棋牌室、酒吧、网吧、游戏厅、歌舞厅等场所兼职。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

四、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院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五、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到辅导员处填写《泉州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辅导员及所在系审批后,可参加用人单位的竞聘。勤工助学的用人单位实行岗位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并签订协议。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有特长者、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六、本规定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