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教学管理机制,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充分发挥教与学两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培养适应21世纪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参照兄弟院校经验,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内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大类。各门课程的学时包括课程设置的理论课与实践课课时之和(独立设置的实训环节除外)。
第二条 本校三年制各专业学分数一般控制在120—140学分之间。
第三条 学分计算以课程的上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为计算单位。课程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分(2舍3入,7退8进)。
一般计算公式为:课程学分=课程总时数÷18,实践课占比较大的课程,其学分应乘以0.7—0.8。
第四条 单独设置的实训教学环节(包括教学计划安排的实习、课程设计、生产劳动等),原则上按每周1学分计算。
第五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考试(考查)及格,即可获得该课程学分;不及格的,下学期初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及格(成绩以60分记)仍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否则必须重修。
第六条 学分绩点是区别学生学习成绩的重要依据,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的换算规定如下:
1.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修读取得的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修读取得的学分数之和为该生该学期平均学分绩点。
2.总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取得的学分绩点之和÷该生所取得的总学分为该生总平均学分绩点。
第九条 学生选课修读的课程学分,每学期一般不得低于20学分;遇有特殊情况,经系主任批准,可适当降低选课学分,但选课学分不得低于14学分。
第十条 每学期结束前,各系应向学生公布下学期各专业的必修课、选修课课程目录供学生选课。学生在保证必修课学习的前提下,在教师指导下选修。学生选课后,应于放假前二周将选课申请表送交系办公室,由所在系主任审批。经批准修读的课程,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的学习。
各系应于放假前10天,将该系学生选课情况报送教务处,同时应于放假前将选课情况表连同开课通知书一并通知任课教师。
校任选课的选修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选修课选读学生数不足15人,原则上不开课,并应及时通知学生另选相应课程。
经审批同意的任选课一般不得退选,但有特殊情况者,应在开学前一周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以退选。
第十一条 学生一学年经重考、重修后,所取得的学分未达到该专业(班级)应修读课程学分总数的50%以上(含50%),应编入该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无相关专业班级可编班,可以跟班试读,试读期为一学期。试读期满,应再次补考,补考后学分达到升级限定数(50%以上),可以跟班升级;补考后学分未达到50%者,应予降级。
第十二条 学生一学年修读完成的学分数未达15学分者,由校长会议决定令学生退学。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学习的学生,需于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校领导批准后,可以休学,不作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实行学分制后,专科学生的学习期限原则上控制在五年以内,个别特殊情况者,经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至六年。
第十四年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育与体育合格,按时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与教学环节,取得相应学分,予以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按规定学习期满(原则上最高时限在五年以内),但未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数,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在离校的一年内申请补考,经同意并补考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享受毕业生待遇。
第十六条 学生缴交的培养费是完成教学计划的正常费用,重修与改修费用不包括在内。因此,对重修、改修的课程实行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学习期限满三年未能毕业的学生,如要延长修读时间,其延长的学习时间应另缴纳培养费用。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