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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轻工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作者:时间:2010-06-07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安定、稳定,保证学生健康成长,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且具有正式学籍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学校内发生的违法、违规、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依照本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学校加强日常的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在处理时应当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七条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九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级、本数。

第十一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累计受到三次通报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违纪后主动向学校如实陈述自己的违纪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六)所犯错误非主观故意的;

(七)经教育有突出悔改表现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有较严重后果或性质特别恶劣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四)提供伪证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

(五)群体违纪事件的骨干;

(六)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七)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八)六个月内曾受过纪律处分的;

(九)经教育坚持不改的。

第十四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

在察看期间表现良好者可按期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因违法、违规、违纪应当受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评定奖(助)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六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从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离开学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或无法送达的,在学校公告栏公布处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十九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章学生违反纪律行为及处分

第一节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秩序行为

第二十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到警告处罚的,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受到罚款处罚的,学校给予记过处分;受到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处罚的,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到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下列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行为,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致使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或者学生的生活不能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扰乱学校文化、体育等校园活动秩序的,视情节轻重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捏造、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学校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学校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非法携带或者存放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损毁消防、安全设施、照明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侵入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制造、买卖、储存、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妨害社会管理和学校管理的行为及处分:

(一)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学生社团或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从事违法、违规和违纪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对其组织者、策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三)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发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伪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学校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传播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校园内酗酒闹事、起哄、喧哗、摔砸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十五条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直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传销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节侵犯人身权利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诬告、诽谤、陷害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证人进行威胁、侮辱、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以暴力、威逼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和处分:

(一)故意挑起事端、动手打人、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防卫过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节侵犯公私财产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八条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和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案值不足6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案值在6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案值在2000元以上的或者多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抢夺、敲诈勒索、诈骗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抢夺财物案值在1000元以上,敲诈勒索财物案值在2000元以上,诈骗财物案值在3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拾物后拒不交还已知失主,故意占有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冒领、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留校察查看以下处分;

(三)故意刻划、涂污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或花草树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和绿化景观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过失损毁公私财物和绿化景观,后果较为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四节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行为及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无故旷课一学期累计达20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30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4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50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次旷课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或未经准假连续离校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考试违规处理:

(一)学生在本院组织的考试中违纪或者作弊,按本院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二)参加计算机等级、英语等级、自学考试等校外考试作弊,除按有关考试规定处理外,学校另给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三)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双方均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一学年累计两次以上作弊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毕业设计(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五条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泄题、提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违反考试纪律,按有关规定酌情论处。

第五节扰乱学校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结伙斗殴、结伙殴打他人的行为及处分:

(一)组织、策划、指挥者和积极参加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般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召集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或者校外人员参与事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提供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听劝阻擅自进入异性学生宿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者在校内异性寝室留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在学校住宿的学生擅自夜不归宿且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不遵守学生宿舍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或者在宿舍内和楼道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经教育仍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内使用学校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或者明火,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除勒令搬回学校居住外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私自调换宿舍或将宿舍床位出租,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违反《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学生因违纪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等费用。

第三十九条妨碍学校管理人员依照学校规定履行职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四十条从事或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程序

第四十一条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

(一)只涉及一个系的,由学生所在科系会同有关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调查违纪事实,完成调查取证工作送交学生处。

(二)涉及多个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处会同相关科系于10个工作日内调查违纪事实,完成调查取证工作送交学生处。

(三)学校职能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现场证据,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学生处。

(四)学生处、教务处、保卫科在必要时,可直接组织调查学生违纪事件,收集证据,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相关处室须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送交学生处。

(五)学生本人亲笔书写的书面检查。

第四十二条学生处接到学生违纪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讨论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处理意见。学生处对拟给予处分的,委托学生所在科系或直接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在听取陈述和申辩后,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对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的申诉按照《泉州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办法》处理。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五章处分撤销

第四十四条受处分学生处分期满后经过本人申请,可以申请解除或终止处分。成功申请撤销的学生,学生毕业时处分决定将不收入档案中。

第四十五条申请条件。在规定时间内表现良好,并且没有违纪行为(警告处分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9个月,记过处分12个月,留校察看18个月)。

第四十六条申请程序。

1、由受处分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系经过考核,结合学生表现,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生处提交撤销报告;

3、学生处根据所在系的撤销报告,结合学生表现,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交学院领导审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学校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学校其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