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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轻工职业学院毕业生档案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时间:2024-02-26点击数:

泉州轻工职业学院毕业生档案管理办法(暂行)


为使我校毕业生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本着为毕业生服务的宗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毕业生档案的管理工作由学校毕业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职业中心负责,专人管理。

二、毕业生档案材料的转递通过机要、专递或派专人送取的方式,原则上不准自带。

三、毕业前已落实就业单位或办理人事代理的毕业生档案,在毕业离校后两个月内通过机要或专递方式寄送就业单位人事部门或上级主管(人事代理)部门,档案寄送地址依据协议书所填信息;派遣回生源地人事局或毕业生就业部门的毕业生,凭报到证在规定期限内报到并查收个人档案,未查收到档案的毕业生,应在毕业当年十月份以前与学校联系查询。以免事隔久远后,很难查清档案遗失的环节。

四、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学校暂存至当年十月,在档案暂存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及时凭《报到证》或单位的正式接收函办理档案转递手续;十月还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将档案派遣回生源地人事局。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若遇上级相关部门政策调整,以上级相关部门文件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