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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轻工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2013-08-29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教育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闽教学〔2007〕32号《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且具有正式学籍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个人申请和民主评议相结合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在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处负责和实施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系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实施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导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成员应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对象与条件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对象为在校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九条 基本认定条件:

经家庭所在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证明为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7、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者。

学校将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人选,并将认定标准设置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按在校生的15%和5%评定。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十条 学生家庭经济月收入或者年收入低于家庭所在地平均水平,学生本人在校期间月正常生活费低于该校正常消费水平,且难以支付在校正常学费和生活费,经学校认定可确定为贫困学生。重点是来自贫困地区农村、城市棚户区学生,城镇父母双方均为下岗职工,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父母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或单亲家庭的学生。

第十一条 来自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农村特困户家庭,且在校期间日常消费水平较低的学生,经学校认定可确定为特困学生。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新生及在校学生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填写《泉州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并持该表(或邮寄)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泉州轻工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泉州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 每年新生入学后十个工作日内,在校学生根据基本认定条件向所在科系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根据学生提交的《泉州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泉州轻工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重点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学习成绩和表现进行评议,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确定初审名单;科系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并将评议结果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 院学生处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材料,会同有关部门再次进行审核,并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

第六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受资助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终止资助资格:

1、发现其申请内容严重失实者;

2、发现有不适当的高消费行为者;

3、对自己要求不严,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第十七条 同等条件下,按学习成绩好坏排序确定人选,成绩优者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弄虚作假者,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和各科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同时,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资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得资助的学生,不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教育、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是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