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及《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助学金受助对象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普通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每年按10个月计算,资助标准分两档:对在校生5%左右的特别困难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4000元,其余15%左右贫困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2500元。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在同等条件下,按学习成绩好坏排序确定人选,成绩优者优先考虑;
第五条每年度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我院的名额后,根据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分配具体名额。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于每年9月30日前进行,由学生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八条根据我院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在班导师指导下,班委会组织全体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初审名单;辅导员对班级初审名单逐个进行调查和访谈,将核查报告连同有关材料提交到各系;各系认真审核后,确定本系申报名单,将申报名单和申请人填写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以及有关材料交校学生处。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院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系报送的名单进一步审核,报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并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福建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表》(见附表2),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资金划拨至我院后按月发放至受助学生。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行专账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除财政承担的14%学生国家助学资金外,学院将足额补足其余6%左右学生助学资金,确保应补尽补。
第十二条受助期间,如受到学院纪律处分,或出现不适当的消费行为,学院将终止其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三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不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