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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轻工学院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时间:2010-06-07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为给住宿学生创造一个文明、安全、整洁、有序、温馨的生活环境,使宿舍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住宿统一由学生处、总务处进行调配管理。学生处负责行为规范管理,总务处负责硬件设施管理。所有住宿学生应服从辅导员及生管员的管理。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三条学生应缴费并按照所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未经总务处的允许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床位。严禁将床位出租、出借和留宿他人。

第四条学生原则上必须居住在校内学生宿舍,因特殊情况需在家庭或校外居住者,要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由家长签字同意,经学校批准并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后方可。私自到校外租房居住者,学校将勒令其回校住宿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学生住宿应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每天晚上23:00统一熄灯,楼门统一上锁,白天6:00统一开门,凡超过熄灯时间回宿舍者,要向值班人员说明情况并凭证办理登记手续。晚归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累计达到三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有一次夜不归宿者,学校将通知家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学生节、假日回家应按规定时间返校住宿,非节、假日回家住宿应经管理人员批准,否则视为夜不归宿。学生在晚休时间从事与睡眠无关的活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学生宿舍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禁止男女生互访。

第七条房间钥匙应妥善保管和使用。住宿生每人配备一把房间钥匙,损坏或丢失,须到总务处统一补配,学生不得私自换锁、配钥匙或将钥匙转给他人。

第八条严禁在学生宿舍内推销、兜售食品,严禁学生参与赌博行为。严禁复制、传播、观看色情淫秽和迷信、邪教刊物及音像制品。严禁在宿舍楼内张贴、散发广告和海报。

第九条不得在宿舍及楼道内打球、停放自行车等;禁止在宿舍楼内大声喧哗、在休息时间使用计算机或进行娱乐活动等影响他人的行为。

第十条来访客人须凭本人证件留证在楼栋值班室登记,晚上休息时间不准会客;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来人员(包括亲友、同学、朋友)。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携带贵重物品离校,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管理员查验后方可带出。

第十二条学生宿舍内除台灯、收音机、充电器、电脑、饮水机、电风扇等常规电器外,严禁在宿舍内私自接、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磁炉、电热杯、电热棒、电炉、热得快等各种电加热器具(即功率为500瓦以上的各类电器);严禁使用酒精炉、液化气、蜡烛等物品,严禁在宿舍内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一经发现职能部门有权利暂时没收所使用的电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三条不得随意动用消防设施,如有损坏的除照价赔偿外,按所造成后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学生要提高防盗意识,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要养成离室锁门的习惯。不宜在宿舍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寒暑假期间,学生须带走个人贵重物品。

第十五条禁止在学生宿舍内抽烟、喝酒(包括存放酒瓶)、打架斗殴;禁止在宿舍楼上扔酒瓶、饮料瓶或外抛垃圾杂物等。

第四章 公用设施和水电管理

第十六条学生共同承担住用期间公用设施、电器设备的保管与合理使用;退房时,应保持设施、设备的完好,如非自然损耗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学生宿舍内禁止使用个人的家具,特殊情况应当由总务处批准。

第十八条学校每月免费向每名学生供应5度电、2吨水,超支的实行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总务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内务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学生宿舍应有文明公约、座右铭。

第二十条学生宿舍要选举寝室长、安全防火责任人各一名,实行卫生值日生制度,由寝室长安排并组织实施。内务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布置和检查:

1、寝室地面干净,室内无垃圾、易拉罐等废品堆放;

2、床面平整,被子叠成统一形状放在同一朝向;

3、毛巾、衣、帽等物品整齐摆放、美观,鞋子应排成一条直线;

4、生活用品、书籍等学习用品整齐排列统一放在同一方位;

5、墙壁干净、天花板干净、家具干净、门窗干净、门口干净。

第二十一条个人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倒垃圾、污水和剩饭剩菜等。不准在走廊墙壁上随意楔钉、乱拉铁丝、绳子和在门窗、墙壁上刻画书写。

第二十二条不准在学生宿舍养狗、猫、鸟、鸽等各种动物,发现后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宿舍卫生管理除日常监管外,学校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大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学生处每学期开展一次校级“文明宿舍”评比活动,评比结果记入学生当年综合素质量化考核。被评为不达标宿舍,其宿舍全体成员取消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宿舍内违反《泉州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及态度,根据《泉州轻工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总务处对学生宿舍应建立相关的服务规程,住宿学生应尊重他人劳动,自觉遵循规定、积极配合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学生处、总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